按照城镇体系的概念,可以认为在一个国家或一定的地区内,已拥有一定数量的城市,且具有一定的城市等级——规模关系,其城市职能比较多样,尤其是各城市之间存在着一定程度的互相联系,相互作用关系。我们认为这就是地域城镇体系产生的标志。
中国古代城市经过夏、商两代约1000年时间的形成和发展,在进入奴隶社会末及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转变的时期,即已具备了城镇体系产生的条件和基础,具有如下标志:
1.城市数量大量增加
进入周代以后,作为奴隶制国家的周王朝,既是我国历史上最昌盛的奴隶制国家,也是由奴隶制向封建制转变的末代奴隶制王朝。综观这一历史时期,自西周开国之初直到春秋战国之际,历时约800~900年,地域经济得到了逐步开发,人口不断增长,社会生产力水平也有了相应的提高,出现了我国城市建设发展史上的两次城市建设高潮。第一次,在西周300余年间,中央统治者竭力推行分封制,据史料记载,其分封的诸侯国由最初的71个发展到1200个之多。这些诸侯国的统治中心——首邑城市则得到了普遍的发展,这就形成了我国历史上的第一次城市建设高潮。第二次,下及春秋战国之际(历时549年),随着周王朝统治的衰落,特别是由于各地国土开发和经济发展,各诸侯国也不断增建新城,这就形成了我国城市发展史上的第二次城市建设高潮。据资料表明,到西周末年,尽管经过诸侯间的互相兼并,仍存有140多个诸侯首邑城市与商代我国早期城市数相比,城市数量无疑有了急剧的增加。
2.三级城邑网的形成
作为奴隶制鼎盛时期的周代,奴隶主贵族宗法组织有大小之分,其政治关系有君臣之别,体现在城邑建设上就产生了城邑建制的不同等级之别。在我国历史上第一次城市建设高潮中,周王朝统治者为了推动这次大规模城邑建设活动,本着城邑建设为分封政治服务的目的,曾制订了一套严格的城邑建设制度,即“营国制度”。把全国各级城邑的统属关系视若人体各部分的关系,有主有从,以大制小,用城邑规模等级关系来强化其宗法、政治上的统属关系。在这一体制下,基本形成了全国以政治职能为主的三级城邑网络,即:王城居首,为全国宗法血缘政治中心;诸侯城(诸侯封国国都)列第二,是周王朝在一个地区的宗法血缘政治大据点;卿大夫都(采邑城)为第三级,系周王朝宗法血缘政治的基层据点。这种等级系列关系,可视为我国从历史上一直延续下来的以政治为中心,从上而下的等级规模关系的张本。
3.城市职能多样性的出现
在夏、商时期,我国早期城市从其职能来看,主要是作为政治的统治中心,它是建立在部落及部落联盟基础上的。各统治中心都是原有臣服殷商奴隶主贵族的部落联盟中心地;而到了周代,统治者出于宗法血缘政治本能的要求,大事推行宗法分封,运用宗法与政治相结合的办法来强化大宗周王的统治。在这一政治统一要求下,尽管各级城市职能在总体上虽都成为周王朝的宗法血缘统治中心,具有强烈的政治、宗教色彩,但除此以外,主要由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以及城邑作为不同地域范围的中心作用的发挥,故同时逐步也渗入了诸如农业经济管理、商品交换和手工业品生产等其它辅助职能;而且其中有些城市这类职能得到进一步发展后,往往形成为城市的主要职能。所以总的看来,这一时期在全国范围内,除了以政治、军事为中心的城市外,还存在着以下几种职能城市:其一,广大农村地区非军事城堡性质的围墙城市普遍出现,成为我国最早的以管理地方农业经济为主的古代城市;其二,在交通要道附近新形成的以商业贸易职能为主的交通商业性城市;其三,因技术发展和手工业品交换增加而出现的手工业中心城市。
综上所述,不难看出,自西周至春秋战国时期,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以政治——军事职能为主体(包括其它一些城市职能),众多大小封国(或诸侯国)首邑组成的三级城邑网,其上下有序,大小有别,不仅与国家行政管理、生产、居住群体和交通线路相联结,在空间上是结合体,而且也与自然、社会和文化诸背景构成的外部环境相结合,从而导致了我国早期城镇体系的产生,而到战国后期,作为我国早期的城镇体系即已初步形成。(节选自“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先行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