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京报,昨日,湖北远安国土资源局下属单位盘古矿产品运销监督管理站办公楼院内一处坟墓颇为吸引眼球,其四周已是硬化完成的水泥地面。由于搬迁坟墓补偿费用问题,家属与管理站两方未达成一致,该坟墓一直“被钉子”至今。(人民网,3月18日)
让孤坟凄凉的矗立在事业单位大院内,又是为何?是苦苦挣扎的公权力?还是潜在的软暴力?这已不是因拆迁补偿问题出现的第一座“钉子坟”了。2012年“赫赫有名”的太原最牛“钉子坟”耸立在高楼之间,一座孤坟伫立在占地数十平方米,约10米高的土堆上,成为大海中的一叶孤舟,在混泥土的世界里显得格外“耀眼”。让一座坟墓伫立在住宅区或是事业单位大院都是很难让人释然的,归根结底还是因不满补偿款拒绝拆迁。
“钉子户”、“钉子坟”的出现都是与拆迁相关,与补偿相关,争议依然存在拆迁与被拆迁之间。不管是事业单位大院“钉子坟”,还是太原最牛“钉子坟”,都是因为钱的问题。公共利益驱使下,谁会向谁就范?“钉子坟”格外醒目,亦喜亦忧。喜的是公民博弈能力增强的体现,谈不拢不能拆符合物权保护原则;忧的是孤坟也是一种软暴力,随着四周环境改变,钉子坟的主人难免会承受外界压力和口水。不论开发商、政府事业机关,还是孤坟主人,都该想想“退一步海阔天空”,相互妥协、平衡才是一种艺术。
逝者已逝,生者如斯。拆迁双方应该冷静下来沟通、协商,被拆迁者不可以漫天要价,拆迁者也要参考被拆迁具体情况,了解具体困难,坚持调解,避免矛盾激化,根据法律法规来达到各自的平衡。让孤坟不再孤立的留在不适合的地方,别让“钉子户”、“钉子坟”滞留在社会发展的角落里。
笔者觉得,“生不带来,死不带走”何必争的“耳红面赤”。坚守内心的原则,不屈服于压力或妥协于物质利益的享受,固然高贵。但是,在个人名利或物质利益受到损害或由于个人利益与他人发生矛盾时,如果能大气大量的退一步,这不仅不是懦弱,反而展现的是一种大忍之心。拆迁是普遍存在的,但是矛盾是可以化解的。在这个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确实有一些被拆迁者的利益受到损害,情感上受到伤害,与开发商或政府机关结下积怨。
现代社会的发展,拆迁户为了公权力敢于站出来抗争,大多媒体同情弱者的报道,让多年的情绪积怨释放,更是一次“物权法”的教育。全面推行依法治国的当下,政府应该依法拆迁,体察民情,不能使用强拆和暴力手段拆迁,更不可以损害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莫让孤坟“标新立异”,成为一种伤痛,更不是软暴力。(文/禾八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