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现有的城市规划体系难以完全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我国现有的城市规划编制体系是以空间为线索展开的,每一个层面的规划都是综合的、全面的、以全覆盖为目标的。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展开,城市规划编制的这套指导思想、原则、理论依据和审批程序,由于缺少对区域和城市未来发展中不确定因素的考虑,包容性和扩充性不强,已经难以完全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如在经济发达地区,规划的弹性不强,对未来不确定因素缺乏足够的适应性,对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不同实现方式缺乏预警,结果造成规划的频繁突破和修改,规划应有的调控功能不能充分发挥,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对经济欠发达地区而言,规划的制定长期以目标为导向,但在强调目标的同时,由于过于相信自身的发展能力,对区域和城镇现实的发展条件、存在的问题分析认识不足,缺乏有效的对策和措施,以至于造成规划制定的目标往往由于脱离现实条件而无法实现,导致规划无法有效指导城镇发展;大量的非法定规划,虽然满足了现实经济社会发展的多样化需求,在理论方法和规划技术上不断创新,在指导城市发展和建设方面起了重要作用,但由于不在法定规划系列之中,使得这些规划与法定规划的关系在指导建设方面的效力难以明确界定,不利于规划的实施和管理;与我国已经具有了一套较为完整的城市规划编制体系和比较成熟的规划技术标准不同,目前我国面向农村地区的规划体系还不完善,针对性较强的技术方法也相对不足。
(二)城乡规划监督制约机制还有待进一步加强
由于城乡规划监督制约机制还不完善,导致违反规划的行为屡禁不止,影响城乡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有些地方不顾城乡建设和发展的客观规律,有法不依,执法不严,随意违反城乡规划,盲目建设,导致土地资源浪费和城乡建设布局失调;相当多的城镇没有制订切合实际的详细规划,随意批租土地进行建设;一些历史文化名城重开发、轻保护,造成历史文化遗产的破坏;一些地方领导对小城镇规划重视不够,规划引导不力,重点不突出,导致小城镇建设无序,土地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严重;一些风景名胜区忽视保护,超强度开发,自然生态和景观资源遭到严重破坏;我国城乡分割的二元化土地使用政策和用地管理制度,使得乡村地区缺乏统筹规划,规划管理力量薄弱,管理缺位,管理程序和管理手段有待健全。
(三)城市规划公共政策属性还缺乏相应的制度保障
城市规划属性从过去偏重于作为经济发展的技术手段向构建和谐社会的公共政策的转型,是新时期城市规划体制改革最根本、最深刻的内涵,但当前城市规划公共政策属性还缺乏相应的制度保障。如政府政绩考核机制和分税体制改革的不完善,使得各级地方政府均有追求GDP的潜在利益冲动,使得城乡规划在强化和深化城乡就业、产业结构、人口转移、社会发展、节约土地、资源集约利用、环境保护、区域与城乡统筹和协调发展、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内容难以得到切实有效的落实;城乡居民对政府财政支出还缺乏有效的监督与制衡机制,使得城乡规划在人居环境改善、中低收入阶层住房保障、公共交通发展、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均等化等强制性和引导性指标难以得到贯彻和实施;城乡规划公众参与的制度保障还不完善,城乡规划公众参与的方法、形式和手段尚待完善。目前我国公众参与的重点还局限于政策实施而非政策制定阶段,公众很少参与规划的政策制定甚至监督,只是在政策的实施过程中被赋予了告知权和检举权,这离理想的“公民权利”式参与还有一定的距离。从我国现阶段的公众参与内容来看,公众基本上是事后的、被动的参与。尽管公众是城市规划服务的对象,但是他们对自己切身相关事务的发言权还相当有限。
节选自《中国城市发展30年》第29部分